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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冶金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冶金业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冶金业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全国工商联冶金业商会是全国工商联领导下非赢利性的冶金产品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坚持会员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 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冶金行业的规范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参政议政;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广泛联系国际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八)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九)承办政府及全国工商联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 企业会员:经营和生产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单位

(二)团体会员:本行业的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本行业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从事本行业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冶金行业及与冶金行业相关的骨干企业或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 二 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

(一)选举或免去会长、副会长。

(二)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三)决定聘请本会顾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会议须有 1/2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长,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 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 1/2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任期一般为 2年, 会长原则上不连任 ,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会议和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和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的财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再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追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指导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全国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06年6月26日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全国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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